您现在的位置: » 内容

延安市人民医院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使用管理制度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16-05-03 阅读:

 

一、《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》由医务科统一管理,负责专用病历的监制、保管、审核。

二、《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》由门诊部领取和发放。

三、适用范围:因病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痛患者和中、重度慢性疼痛患者。

四、《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》由具有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负责填写,填写必须真实、完整。并签署《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》,交由医务科进行审核。经医务科审核盖章后,由具备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。

五、办理《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》的患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并在病历中粘贴留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,具体如下

1.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;

2.患者的户籍薄、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;

3.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;

六、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用法、用量上必须严格遵守《处方管理办法》和《医疗机构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中的相关规定。

七、患者(或代办人)凭《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》、身份证和专用处方到药房取药,取药后,《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》由门诊药房收回统一,并建立专柜保存。

八、《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》有效期为三个月,三个月后需复诊或随诊一次,由具有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重新建立专用病历。

九、复诊时患者(或者代办人)凭本人身份证,首先到门诊药房取回本人病历,再到科室就诊,开具处方,门诊药房取药,取药后由门诊药房收回病历保管。

十、当患者不再使用《麻醉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》时,该专用病历交回医务科统一保管(保管年限不少于15年)。

十一、本管理制度由延安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。

十二、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延安市人民医院麻醉药品临时专用卡》的使用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