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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安市人民医院关于印发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院进修管理规定 (暂行)》的通知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3-03-30 阅读:

各科室、各院区:
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院进修学习的管理,提高来院进修人员整体素质,合理、有序的安排来院人员进修学习,特制定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院进修管理规定(暂行)》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:

1.延安市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院进修申请表

2.延安市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院进修人员结业鉴定表

3.延安市人民医院来院进修人员请假条



延安市人民医院办公室

2023年317





延安市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院进修管理规定(暂行)


一、行政管理

(一)接收进修事宜

1.接收时间

临床、医技长期进修生每年接收二期,分别在2月份和8月份报到;短期进修者可随时接纳,每月25日至月底报到,下月起安排进修。原则上不接收三个月以下的短期进修人员。

2.申请资质认定

来我院进修的临床医师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、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,并具有《医师资格证书》、《医师执业证书》;医技人员要求中专以上学历、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,并具有相应任职资格。进修人员需接受我院岗前培训教育或考核。

3.接收办法

由进修生所在单位向我院医务部寄送《延安市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院进修申请表》(见附件1,也可自行在我院官方网站进行下载)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。如符合我院招生条件,我院将按收到进修申请表的先后顺序择优选择临床进修生,发放进修回执单,并签署进修协议。进修人员住宿自理。

4.结业办理

进修期满前一周,进修生到医务部领取《延安市人民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来院进修人员结业鉴定表》(见附件2),由带教老师和科室主任对其进行综合考核鉴定,实事求是书写评语,并到医务部办理结业证书和相关手续后,方可离院。

5.其他要求

1)凡来我院进修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部统一接收安排,其他各部门、临床、医技科室不得私自接收进修人员。对科室擅自接收的进修生一律不补办进修手续,如出现任何责任事故,由接收科室及其本人负责。

2)进修生需统一着装,报到后由医务部出具介绍信,后到总务科购买进修生工作服。进修人员需在医务科缴纳进修押金100元,并领取进修生胸卡,进修结束后退还。

3)进修生报道时需携带以下材料:我院发放的进修回执单、单位介绍信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、学历证书及复印件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、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复印件、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特殊要求的上岗证书及复印件。以上证书用A4纸复印,每证一页。

(二)管理办法

1.进修人员报到后受医务部及科室的双重管理,在医务部及科室均应有登记和备案。各科室应设专人(中级职称以上人员)负责进修生带教工作,切实关心进修生的学习、工作、生活,严格要求,严格管理。

2.进修专业和期限按计划进行,中途不允许改专业。进修生来院工作三个月内,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,或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,经医务部和主管院领导同意,终止进修学习,不发予结业证书,退回原派单位。

3.进修人员不得以医院的名义对外进行负面宣传。进修期间服务态度恶劣,工作责任心差,值班脱岗,医德医风差,向病人索取红包,劳动纪律差,发生医疗差错、医疗责任事故,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者,立即终止进修学习,不发予结业证书,退回原派单位。

4.因进修人员本人及选送单位的原因造成进修人员提前离院的,必须事先向医务部做出说明,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提前离院。

5.进修生请销假制度

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假、婚假、年度公休假,节假日按科室排班轮休。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,须填写《延安市人民医院来院进修人员请假条》(见附件3),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离院,不允许口头请假。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。

请假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,请假3天以上,须持原单位来函或请假证明向科室请假,经批准后送医务部审批及备案,否则进修生在休假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科室及其本人负责。进修期满时,请假条将作为进修纪律考核凭证。进修期限分别为一年、半年、三个月的累计请假天数相应不得超过15天、7天、3天,超假者进修期限不顺延,不发结业证书。

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院的,给予当事人进修纪律考核不合格的处理,不发结业证书。擅自离院3天以上,立即终止进修学习,退回原单位。

6.进修结业

进修生必须按我院规定的结业时间办理离院手续,科室不得擅自允许进修生提前离院。进修生办理离院手续时不得由他人代办,凡未经医务部批准擅自离院的进修生,医务部一律不补办进修结业手续。

进修生到期必须办理离院手续,科室不得延长进修生的进修期限,如有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延长进修期限,需进修生所在单位来函,科主任审批后报医务部,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延期手续,否则医务部不予办理延期结业手续,且进修生在延期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进修生本人及所在科室负责。

7.进修医师待遇:

(1)免收进修费;

(2)医院每月给进修医师发放500元用餐补助,不享受医院餐厅职工用餐补助;

(3)临床进修时间为半年以上且执业地点可临时变更到我院者,学习满三月后,可由所在科室提出申请,并通过我院电子工作站考核,科主任同意后,报医务部和主管院领导审批,可授予临时处方权,单独从事医疗活动。工作学习期间享受我院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。科室酌情按照同类人员发放绩效奖励。

8.行政管理人员进修由院办负责安排,护理人员进修由护理部负责安排,不享受进修医师待遇。

二、医疗管理

(一)岗位权限

1.科室应对进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,熟悉我院各项医疗制度和要求。

2.进修人员来我院进修学习期间,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及监督下开展各项操作。

3.进修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值班工作,根据科室工作需要,可协同我院人员值班。

4.进修人员不能单独出门诊和急诊,不承担会诊,不能主刀开展手术。

5.进修人员无权出具转诊、伤残鉴定、计划生育、调换工种等病情证明,遇此类病人,应请本院医师处理。

6.进修人员应自觉爱护我院公共财物和医疗、教学、科研资料,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,无权收藏、带走我院病历、X光片、病理切片等资料和标本。

7.进修学习结束时,进修人员需到医务部办理注销临时处方权手续。

(二)医疗差错、事故处理

1.已开通临时处方权限的进修生,如在从事医疗活动期间发生差错及事故,立即取消处方权,不再重新给予。

2.进修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期间发生医疗差错及事故者,按照《延安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办法》酌情处理。

3.如因进修人员未执行医院规定而造成的医疗纠纷、事故,需给予患者及家属经济补偿或赔偿者,由进修生本人承担,并终止其进修学习,退回原单位。

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,具体事宜由医务部负责解释。


附件一:进修申请表

附件2:进修人员鉴定书

附件3:进修人员请假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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